(2017)湘3123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敬泽耀、杨小艳、姜胜盖、杨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泽耀,杨小艳,姜胜盖,杨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3158号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061633266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鄂托克旗乌兰镇。法定代表人王虎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爱雄,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羊美,男,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委托代理人郭东,系被告郭羊美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东,男,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被告高红梅,女,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委托代理人郭东,系被告郭东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晓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被告崔茜,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羊美、郭东、高红梅、张晓君、崔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以被告经法院调解,已经将贷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8元,由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晓凤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