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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姜清东与倪生良、徐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清东,倪生良,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456号申请执行人:姜清东,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姜志连,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倪生良,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徐文,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清东与被执行人倪生良、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倪生良所有的车牌号为X的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于2017年8月2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在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花园口(庄河)办事处的公积金总计68000元(其中徐文:46000元、倪生良、22000元)并对其公积金账户进行了续冻结,期限为二年。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