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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7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三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大学城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市三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大学城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73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三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大学城博物馆GJ-A。法定代表人:华穗,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建威,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洁,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大学城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广州大学城中六路1号信息枢纽楼9楼。法定代表人:申海,职务: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祖耀,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茜,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广州市三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大学城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学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三驿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霍氏宗祠”属于案外人练溪村委会所有���但一审判决第二项将该宗祠当作大学城公司修建的仿古民居一部分,连同其它仿古建筑等物业管理权一并判归大学城公司,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程序和实体错误后并未进行相应变更,而是通过“案件事实查明”的方式将大学城公司庭审中确认不对“霍氏宗祠”物业管理权主张权利的意见载入事实认定部分,并以此解释原一审判决第二项没有错误。二审法院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二)申请人在二审判决作出后找到作为新证据的岭南印象园平面布置图辅以《合作经营合同》的相关约定,足以认定申请人享有《合作经营合同》所称“文化旅游区”围蔽区域(即岭南印象园)范围内物业管理权,管理期限直至2020年9月30日才终止。(三)二审法院和被申请人一方面确认申请人依据《合作经营合同》对“文化旅游区”10560.65M2的建筑物享有物业管理权,另一方面又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申请人将《招商及管理服务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休闲商业区、文化旅游区、度假酒店及周边约10万平方米的公共用地的保安、保洁等物业管理权交回大学城公司”,从而事实上否认了申请人对“文化旅游区”10560.65M2的建筑物享有物业管理权。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四)二审法院确认申请人对“文化旅游区”10560.65M2地上首层仿古民居建筑享有物业管理权的同时否认申请人对该部分建筑周边的公共区域及相关公共设施设备享有物业管理权,有违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物业管理的基本常识,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五)根据旅游法律、法规的规定,“文化旅游区”围蔽的整个区域(即岭南印象园景区)的经营权与管理权(包含物业管理权)不能分离,需由统一的机构行使,应由申请人统一行使。二审法院认为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并不必然享有物业管理权,是错误的。(六)被申请人为追求眼前经济利益,强行收回岭南印象园的物业管理权,会导致一个景区出现多头管理的状况,最终可能破坏岭南印象园这一国家级4A景区。被申请人大学城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大学城公司是大学城民俗博物村第一期工程项目的投资人,该公司与三驿公司签署的《招商和管理服务合同》已于2015年3月31日到期,到期后不再续期,三驿公司应向大学城公司移交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招商及管理服务合同》的标的是休闲商业区物业招商,以及休闲商业区、文化旅游区、度假酒店区及周边约10万M2公共用地的保安、保洁、绿化、公共设备设施维护等进行物业管理;《合作经营合同》标的是文化旅游区经营。两者标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原审判决的认定是正确的。(二)三驿公司提交的“霍氏宗祠”房屋所有权证等材���,不能证明大学城公司对霍氏宗祠不享有物业管理权。原审法院认定《招商及管理服务合同》到期终止,不影响三驿公司与霍日东签署的《霍氏宗祠合作经营合同的履行》,原审判决的认定是客观、正确的。(三)本案是基于服务合同引发的争议,“文化旅游区”范围不是本案争议内容,三驿公司始终在故意混淆、意图扩大“文化旅游区”范围。(四)三驿公司认为其有物业管理权限,引用了旅游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定与评定、旅游景区服务指南,但是否有经营权和物业管理权,均取决于是否有合同的明确约定,并不取决于法规、其他评定或者指南性文件。而且,经营权与物业管理权相分离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意见,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是:1.《合作经营合同》与《招商及管理服务合同》二者之间的关系。2.旅游景区的经营权和物业管理权是否应由同一主体行使。3.《招商及管理服务合同》期满后,申请人是否能继续享有物业管理权。关于《合作经营合同》与《招商及管理服务合同》二者之间的关系,本院认为,两者是相互独立、不同从属关系的两份合同。《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大学城公司将广州大学城博物馆的文化旅游区交给三驿公司经营管理,三驿公司依据该合同取得的是文化旅游区的经营权。《招商及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大学城公司委托三驿公司对广州大学城博物馆的“休闲商业区”的物业进行招租、招商,同时委托三驿公司对休闲商业区、文化旅游区、度假酒店区及周边约10万平方米公共用地内的保安、保洁、绿化、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等进行物业管理。三驿公司据此合同取得的是休闲商业区物业的招租招商权利,以及对休闲商业区、文化旅游区、度假酒店区及周边约10万平方米公共用地的物业管理权。两份合同约定的标的事项内容、面积、履行期间、责任条款等均不一致。因此,原审判决认为两份合同各自独立,并无不当。对于旅游景区的经营权和物业管理权是否应由同一主体行使的问题。本院认为,经营权与物业管理权属两个不同性质的权利,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无规定两者必须统一由同一主体行使,二审判决认定三驿公司并不必然享有案涉物业管理权,并无不当。由于《招商及管理服务合同》于2015年3月31日已期满,大学城公司拒绝了三驿公司的展期请求,故此该合同终止。三驿公司认为其基于《合作经营合同》取得物业管理权,该合同没有到期而不应交回物业管理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要求三驿公司按照《招商及管理服务合同》及移交清单向大学城公司交回物业管理权,并无不当。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为霍氏宗祠不在本案中处理,二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陈述法院对霍氏宗祠的问题不作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三驿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三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样发审判员  张艮开审判员  王红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时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