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岳西县神龙谷水电有限公司与岳西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西县神龙谷水电有限公司,岳西县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824行初27号原告:岳西县神龙谷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主簿镇枯井园林场出租房。法定代表人:高军,总经理。被告:岳西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解放路198号。法定代表人:程卫华,局长。原告岳西县神龙谷水电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岳西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管理行政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西县神龙谷水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岳西县神龙谷水电有限公司的申��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西县神龙谷水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西县神龙谷水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玉娟审 判 员 聂小宁人民陪审员 路守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