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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伟与范垂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范垂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722号原告:董伟,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范垂铭,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董伟诉被告范垂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协助原告办理更名过户,因被告已经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10,000.00元,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因政策原因无法进行过户,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在2017年8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伟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00元,由原告董伟负担25.00元,6,975.00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