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小强周远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周远平,何小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3938号原告:重庆市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迎宾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3D072J。法定代表人:陶甫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露,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国伟,该公司员工。被告:周远平,女,汉族,1984年8月9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何小强,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诉被告周远平、何小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代理审判员 朱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