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执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朝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523执3057号被罚款人:张朝红,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递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朝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朝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张朝红罚款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