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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凯与被执行人永济市张营镇康蜀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凯,永济市张营镇康蜀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497号申请执行人:高凯,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永济市张营镇康蜀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景晓华,系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高凯与被执行人永济市张营镇康蜀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永济市张营镇康蜀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永济市张营镇康蜀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929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冯满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