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4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谭士芬与李文君、刘忠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士芬,李文君,刘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208号申请人谭士芬,女,汉族,饶河县,住饶河镇。被执行人李文君,男,汉族,饶河县,住小佳河镇。被执行人刘忠海,男,汉族,饶河县,住XXX。本院在执行谭士芬与李文君、刘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524民初4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建勋审判员  娄晓东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