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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24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与邓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24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岐西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98005595-4。负责人:曾美仪,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上月,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杜棋,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飞,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与被执行人邓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邓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10645.2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计至2016年8月1日,利息11158.36元、罚息632.67元;2016年8月1日后,以310645.2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若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上述基准利率于每年7月9日调整一次,每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予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5723元予申请执行人及承担案件诉讼费3366.84元;三、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海北大道沙面新城秀荔苑秀葒阁601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A,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200045179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属被执行人邓飞所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海北大道沙面新城秀荔苑秀荭阁601的房屋壹间【证号:0200404931号;地证号:国用(2013)0705688】进行评估、拍卖,但经两次网上拍卖,均未能成交。此外,本院依法向工商、车管、国土、房管、银行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台车牌为粤Y×××××号小型汽车,本院已及时查封,但因去向不明,无法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尚谦执行员  陈荣发执行员  陈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健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