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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桂明、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桂明,张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沈桂明,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张小军,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住江山市。沈桂明与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桂明于2017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张小军归还申请执行人沈桂明借款本金1862000元及相应利息、赔偿诉讼费损失1077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小军下落不明,且在本院涉及执行系列案件。被执行人张小军名下有浙H×××××金牛座牌轿车一辆,于2017年2月6日被(2017)浙0881民初381号系列案件诉讼保全,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未处置,另查明,张小军名下有位于江山市碗窑乡凤凰村一区32号房产,该房产系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证号:江集用(2016)第01104号,因土地性质问题暂不便处置。除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张小军有其它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沈桂明立案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小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小军采取失信等强制措施。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执行回告方式联系申请人,反馈执行情况,并明确案件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81执1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林审 判 员  徐善法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万俊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