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3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徐金春、谢厚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徐金春,谢厚相,欧雪飞,厉春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民��3999号 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684507039Y。 负责人:陈刚,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洋,男,系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杨静,女,系该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徐金春,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申请人:谢厚相,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申请人:欧雪飞,女,199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申请人:厉春生,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徐金春、谢厚相、欧雪飞、厉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徐金春、谢厚相、欧雪飞、厉春生名下的价值399154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金春、谢厚相、欧雪飞、厉春生名下价值399154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艳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