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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7执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银民与被执行人张波、赵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银民,张波,赵丽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7执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银民,男,1954年4月14日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张波,男,1977年11月2日生,汉族,垣曲县社区服务中心计生办职工,住垣曲县。被执行人赵丽花(系被执行人张波之妻),女,1978年8月28日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银民与被执行人张波、赵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民事诉讼阶段,我院以(2016)晋0827民初6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赵丽花在银行设立的工资账户,现被执行人张波、赵丽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波、赵丽花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