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10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与山西盛益通贸易有限公司、屈王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山西盛益通贸易有限公司,屈王大,张宪东,杨红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611号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赵常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斗,山东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键,山东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盛益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杨红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屈王大,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柳林县。被告:张宪东,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铜川市。被告:杨红斌,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盛益通贸易有限公司、屈王大、张宪东、杨红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677元,减半收取计10338.5元,由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逄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