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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苏顺菊与辜奋勇、陈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顺菊,辜奋勇,陈燕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1101号原告苏顺菊,女,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惠水县,被告辜奋勇,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惠水县,被告陈燕萍,女,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修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顺菊诉被告辜奋勇、陈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苏顺菊自愿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顺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六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九百三十元,由原告苏顺菊承担。审判员 吴  大  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天龙(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