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忠玲与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忠玲,隋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689号申请执行人高忠玲,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戚家夼。被执行人隋卫东,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海城巷。申请执行人高忠玲与被执行人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1002民初2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民初2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13元,由被执行人隋卫东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