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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与叶成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叶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廖炳华。被执行人:叶成强,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与被执行人叶成强信用卡诈骗罪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房产等职能部门查询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1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英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