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85执9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强诉XX枪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XX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5执9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执行人:XX枪,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关于李强申请执行XX枪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强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我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为:XX枪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李强18000元整,负担案件受理费325元及执行费1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XX枪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现已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 平审判员 赵 立 新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