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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州中原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与郑州豫懒环保锅炉有限公司、马世峰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中原电子衡器有限公司,郑州豫懒环保锅炉有限公司,马世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2民初3269号原告:郑州中原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工贸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建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花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豫懒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王村镇西大村。法定代表人:秦秋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兵,荥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世峰,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郑州中原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衡器公司)与被告郑州豫懒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懒锅炉公司)、马世峰不得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原衡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花永、被告豫懒锅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兵、被告马世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原衡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马世峰给付货款1774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占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要求马世峰返还凭证号码为0026102、0026104的空白收据两张;3.要求豫懒锅炉公司对上述请求第一项中的77400元负连带责任;4.由豫懒锅炉公司、马世峰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中原衡器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要求马世峰返还凭证号码为0026102的空白收据1张。事实和理由:马世峰原系中原衡器公司工作人员。2009年6月30日、7月27日,马世峰从中原衡器公司的客户洛阳龙门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门煤业公司)分别取走50000元承兑两张,经催要,至今拒不交付中原衡器公司。2010年11月、12月,龙门煤业公司需给付中原衡器公司设备款58000元、材料款19400元,当时马世峰给客户出具公司账户异常,无法接受转账的书面函件(中原衡器公司事后知悉),要求客户将款转入豫懒锅炉公司的账户。客户将款转入豫懒锅炉公司的账户之后,马世峰利用其在中原衡器公司提前预取的凭证号为NO.0026103的空白收据将中原衡器公司的货款、材料款共计77400元全部取走,至今不交付中原衡器公司。另,马世峰在中原衡器公司领取了凭证号为0026102、0026104的空白收据两张,未使用也未返还。故诉请法院处理。豫懒锅炉公司辩称,中原衡器公司所诉案涉款77400元由其客户转入豫懒锅炉公司账户,豫懒锅炉公司系为其帮忙,该款已于2011年1月26日返还中原衡器公司,有加盖中原衡器公司财务印章的票据为凭,中原衡器公司起诉要求豫懒锅炉公司承担责任,系滥用诉权,且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间,豫懒锅炉公司不认可其诉讼请求。马世峰辩称,中原衡器公司的案涉款77400元,由中原衡器公司申请龙门煤业公司转至豫懒锅炉公司账户,是三个法人之间的行为,而非马世峰个人行为。随后,豫懒锅炉公司已将该款返还中原衡器公司。2011年1月29日,中原衡器公司财务人员将10万元承兑从马世峰处取走,给马世峰出具了收据。马世峰未领取中原衡器公司主张的凭证号码为0026102、0026104的空白收据,不存在返还。综上,中原衡器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所诉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马世峰曾在中原衡器公司工作。2009年6月25日、2009年7月27日,马世峰作为收款经办人给龙门煤业公司分别出具收到50000元承兑款的收据各一份。2010年11月21日,2010年12月21日,中原衡器公司向龙门煤业公司分别提出申请报告,内容为:“洛阳龙门煤业有限公司:我单位郑州中原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开户行:工行郑州陇海路支行,账号:17×××43。我单位售给贵单位电子衡器余款伍万捌仟元(58000元),因电子银行无法转到我单位账上,故请贵处将衡器余款伍万捌仟元(58000元)转到以下单位:郑州豫懒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开户行:工行郑州荥阳支行,账号:17×××30”、“洛阳龙门煤业有限公司:我单位郑州中原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开户行:工行郑州陇海路支行,账号:17×××43。我单位售给贵单位电子衡器余款壹万玖仟肆佰元(19400元),因电子银行无法转到我单位账上,故请贵处将衡器余款壹万玖仟肆佰元(19400元)转到以下单位:郑州豫懒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开户行:工行郑州荥阳支行,账号:17×××30”。2010年11月26日、2011年1月24日,龙门煤业公司分别将以上货款58000元、19400元转至豫懒锅炉公司相应账户。2011年1月26日,中原衡器公司收到豫懒锅炉公司转来龙门煤业公司汇款77400元,给豫懒锅炉公司出具加盖其财务专用章的、凭证号码N0.0026103的收据一张。2011年1月29日,中原衡器公司收到马世峰交来龙门煤业公司承兑汇票款100000元,给马世峰出具加盖其财务专用章的、凭证号码NO.0026104的收据一张。2016年6月15日,中原衡器公司诉至本院,要求马世峰给付货款1774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占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要求马世峰返还凭证号码为0026102的空白收据1张;要求豫懒锅炉公司对上述请求第一项中的77400元负连带责任;由豫懒锅炉公司、马世峰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中原衡器公司提交《文件资料收文件登记表》一份,其中编号栏中有“0026102、0026103、0026104”,“0026102”对应的“收文人”栏中系空白,马世峰对该证明材料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原衡器公司主张的177400元货款,有当事人陈述、收款收据等证据证明其已于2011年1月26日和2011年1月29日收到77400元和100000元,马世峰未取得该不当利益,其起诉要求马世峰给付177400元及利息、并由豫懒锅炉公司对其中77400元负连带责任,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原衡器公司主张马世峰领取其凭证号码NO.0026102的空白收据1张,马世峰不予认可,中原衡器公司除其陈述外,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收文件登记表》编号栏中“0026102”不能充分证明就是其主张的凭证号码NO.0026102的空白收据,且马世峰亦未在“0026102”对应的“收文人”栏中签名,故中原衡器公司要求马世峰返还凭证号码NO.0026102的空白收据1张,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中原衡器公司所诉请求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且除其陈述外,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故马世峰、豫懒锅炉公司有关诉讼时效的主张成立,中原衡器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亦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郑州中原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48元,由郑州中原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丙申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荆桂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佼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