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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晓华与进贤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华,进贤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张龙华,谢桂兰,万爱红,陶武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124行初13号原告:张晓华,女,汉族,1972年4月1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进贤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佑民,局长。住所地:进贤县民和镇钟陵路***号。第三人:张龙华,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进贤县。第三人:谢桂兰,女,196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进贤县。第三人:万爱红,女,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进贤县。第三人:陶武中,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进贤县。原告张晓华诉被告进贤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张龙华、谢桂兰、万爱红、陶武中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小端审判员  付南平审判员  万安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