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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9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天长市中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卢齐元、梅长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中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卢齐元,梅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936号之一申请人:天长市中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石梁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55924132-3。法定代表人:刘秀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世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齐元,男,197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梅长林,男,1963年7月1日生,汉族,住天长市。本院在执行天长市中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卢齐元、梅长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卢齐元、梅长林有房产及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卢齐元、梅长林所有的与执行标的822419元等值的财产。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李贻明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