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振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振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025号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刘燕,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振仁,男,1978年9月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振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黎志群人民陪审员 张兆波人民陪审员 温珍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莉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