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虹霞与王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虹霞,王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616号原告:张虹霞。被告:王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虹霞与被告王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成龙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烟台开发区衡山路6号内1号房产(产杈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1058**号,面积4281.82平方米)。二、冻结被告王成龙银行���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