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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顾伟华与施荣俊、胡海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伟华,施荣俊,胡海英,王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2651号原告:顾伟华,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耀华,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荣俊,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胡海英,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王国林,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受理原告顾伟华与被告施荣俊、胡海英、王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顾伟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荣俊、胡海英、王国林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顾伟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荣俊、胡海英、王国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伟华撤回对被告施荣俊、胡海英、王国林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王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