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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吕艾伦与宋春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艾伦,宋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执38号申请执行人:吕艾伦,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委托代理人:张洪燕,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宋春华,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现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艾伦与被执行人宋春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4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靖洋审判员  赵怀瑜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相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