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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柏吉与被执行人贺长海、贺永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柏吉,贺长海,贺永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潘柏吉。被执行人:贺长海。被执行人:贺永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柏吉与被执行人贺长海、贺永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被执行人贺永才银行工资卡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2016)吉0402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闫广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绍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