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洪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6刑初528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洪涛(又名李海周),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太康县水利局职工,出生地河南省太康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现住太康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9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洪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胡大江、刘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洪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洪涛酒后驾驶号牌为闽J×××××号小型轿车,途径淮阳县城关镇西城区新民路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洪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处警录像、证人李某、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洪涛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洪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洪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决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瑞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