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5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郝山山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山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刑初26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山山,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于西安市临潼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临潼区马额街道办事处荣村**组,农民。2014年11月13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2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山山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山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5日,吸毒人员张燕燕与被告人郝山山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张燕燕通过微信向郝山山支付毒资200元,郝山山将毒品藏于西安市临潼区牡丹路一垃圾箱处,并告知张燕燕藏毒地点,张燕燕到约定地点取走毒品。2017年4月12日,吸毒人员张燕燕与被告人郝山山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张燕燕通过微信向郝山山支付毒资200元,郝山山将毒品藏于西安市临潼区文化路阳光药店门前垃圾箱处,并告知张燕燕藏毒地点,张燕燕按照指示取毒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张燕燕处缴获疑似毒品物一包,现场称量、封存、扣押。经陕西佰美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材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094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郝山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亦未提出新的证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扣押封存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山山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郝山山刑罚执行完毕后,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郝山山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尚好,故对其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山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5日,实际刑期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毒品“海洛因“0.0944克,依法予以没收。非法所得4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鲁 进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强判后寄语被告人郝山山:你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故你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法庭基于你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对你从轻处罚。法庭希望你积极投劳,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加强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对社会、家庭有用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