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晓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66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晓雷,男,1980年6月7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初中文化,江苏××××有限公司机修工,住新沂市。2007年3月1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此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晓雷酒后驾驶苏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沂市新店镇新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岳飞旅馆门前路段时,刮撞行人顾某,致顾某及被告人陈晓雷致受伤。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晓雷静脉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经新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晓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晓雷于2017年4月1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晓雷赔偿被害人顾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53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晓雷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陈晓雷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证人陆某、葛某的证言,被害人顾某陈述及病情证明,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驾驶证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视频光盘,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晓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晓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有坦白情节,事故发生后,赔偿损失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晓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新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