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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171-1、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与四川省宜宾威力斯浮法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威力斯浮法玻璃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71-1、193-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西森,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威力斯浮法玻璃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福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分别依据(2016)川1526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川1526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分别为633973元和46571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威力斯浮法玻璃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川QXX**号、川QXX**号汽车,因被执行人在停产期间未生产经营,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526执171案件和(2017)川1526执193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审判员  李 季审判员  韩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钦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