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聂强与牟晓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强,牟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聂强,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棵头道街****号。被执行人:牟晓亮,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号1门。本院在执行聂强与牟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能力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聂强借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