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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鹤飞、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鹤飞,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636号申请执行人张鹤飞,男,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张鹤飞与被执行人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荣劳人仲案字【2017】第29号仲裁调解书确定: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张鹤飞工资款70253.28元,负担案件执行费95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17】第29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