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4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江西左线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江西左线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区开创服装经营部,黄双全,刘开春,甘建,周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422-3号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法定代表人赖丹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涂志刚,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海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左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黄双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昌市东湖区开创服装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刘开春,该经营部负责人。被执行人黄双全,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刘开春,男,汉族,1978年9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被执行人甘建,女,汉族,1985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周娟,女,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售,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江西左线实业有限公司应向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99.188956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南昌市东湖区开创服装经营部、黄双全、刘开春、甘建、周娟对上述债务的给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相关财产调查,各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土地、银行存款及开办企业等财产。另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黄双全、刘开春名下的房产及车辆进行了查封,但均为轮候查封,且部分财产已设定抵押,无法处置,本院已依法向有处置权的执行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函,请求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分配。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查找,无法找到各被执行人的下落。现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8月25日止,本案执行标的199.188956万元及利息加律师费1.2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未执行到位199.188956万元及利息加律师费1.2万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执行人确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珂审 判 员 郭小玲代理审判员 李国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震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