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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秉季与赵志东、范升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东,范升荣,姜木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56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秉季,男,195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号***室。身份证号:3601021955********。被申请人:赵志东,男,195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范升荣,男,194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姜木兰,女,195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秉季诉被申请人赵志东、范升荣、姜木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赣0103民初56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姜木兰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万福寺1号1单元201室房产和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秉季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桃苑中路18号恒鑫大厦B栋301室(第3层)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姜木兰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万福寺1号1单元201室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秉季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桃苑中路18号恒鑫大厦B栋301室(第3层)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