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某如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如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2刑初90号公诉机关樟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如,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文盲,农民,住江西省新干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1月25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同月12日由樟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樟检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如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黄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查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8日9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如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京珠线由新干县大洋洲往樟树市方向行驶,行至樟树市龙溪大道与京珠线交叉路口处,与其左侧方向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朱某无证驾驶的无牌宗申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朱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陈某如驾车逃逸。2016年12月6日樟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其抓获。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所有费用计人民币13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车管所信息查询、死亡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余某、祝某、李某、汪某的证言,有被告人的供述,有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辩认及勘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如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霖人民陪审员 曾恒清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卫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