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薛吉洲与执行吕梁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吉洲,吕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薛吉洲,男,生于1981年5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吕梁峰,男,生于1978年3月2日,汉族,住南阳市。本院在执行薛吉洲申请执行吕梁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经查找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381执4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