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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薛吉洲与执行吕梁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吉洲,吕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薛吉洲,男,生于1981年5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吕梁峰,男,生于1978年3月2日,汉族,住南阳市。本院在执行薛吉洲申请执行吕梁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经查找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381执4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