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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4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上海兆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永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兆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4346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20执434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兆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吴先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永辉,男,197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兆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永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202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 威审 判 员  杨 阳审 判 员  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肖杰华书 记 员  郁喆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顾威审判员肖杰华审判员杨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郁喆文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