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4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勇华、黎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勇华,黎荣华,郑晓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4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勇华,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黎荣华,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晓乐,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上诉人徐勇华、黎荣华因与被上诉人郑晓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6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勇华、黎荣华于2017年8月15日收到《受理上诉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上诉人徐勇华、黎荣华应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475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徐勇华、黎荣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勇华、黎荣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谢 斌审 判 员 苏子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沈敏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