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行审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瓯海郭溪康莱鞋料加工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瓯海郭溪康莱鞋料加工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4行审120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学院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1862-0。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局长。委托代理人郭瑞升、周汉琴,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郭溪康莱鞋料加工场(原温州市郭溪繁盛纸盒厂),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曹埭村双丰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4MA2957Y28F。法定代表人任爱英。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罚〔2006〕220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市郭溪繁盛纸盒厂履行退还土地、没收已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11月15日作出温土资罚〔2006〕220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第一项责令温州市郭溪繁盛纸盒厂将非法占用的计面积为330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郭溪镇曹埭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项没收温州市郭溪繁盛纸盒厂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已建的计建筑面积为66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三项并处罚款4620元。2007年1月4日该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2017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第一、二项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11月15日作出温土资罚〔2006〕22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项,上述内容由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郭溪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欧阳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