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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执恢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彦虎与孙启卿、单玉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彦虎,孙启卿,单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恢1051号申请执行人宋彦虎,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孙启卿,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单玉香,女,1972年4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宋彦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75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孙启卿、单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孙启卿、单玉香偿还申请执行人宋彦虎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0元、保全费820元由被执行人孙启卿、单玉香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法院已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工资卡账户196300元支付申请人,剩余欠款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前连本带利偿还申请人80000元了结此案,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2530元、保全费820元及执行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被执行人自愿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81执恢10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沁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