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海支行与孔凡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海支行,孔凡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海支行,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法定代表人:张凤利,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迎新,职工被执行人:孔凡辉,男性,1957年2月6日出生,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孔凡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1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管延华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