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4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玉龙与九台市官地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玉龙,九台市官地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4685号原告汪玉龙,男,195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九台市官地煤矿,经营者赵汉华,男,1962年6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系矿长。原告汪玉龙与被告九台市官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玉龙与被告九台市官地煤矿矿长赵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尚欠工资款494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此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资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九台市官地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汪玉龙工资款494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