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铜鼓县腾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鼓县腾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6民初606号原告:铜鼓县腾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城南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8657430-X。法定代表人:王贤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辉凤,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某,男,铜鼓县人,个体户,住铜鼓县。原告铜鼓县腾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马成松(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鼓县腾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 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世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