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金芳与孙玉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芳,孙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64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芳,女。被执行人:孙玉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芳与被执行人孙玉福(2017)吉2403民初2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金芳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孙玉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3民初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