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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青岛伟信置业有限公司、马春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伟信置业有限公司,马春强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特26号申请人:青岛伟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开发区宏伟一路99号。法定代表人:侯军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蕾(公司员工),女,197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申请人:马春强,男,1967年1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青岛伟信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马春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房屋买卖纠纷一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7年7月18日经平度市南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青岛伟信置业有限公司与马春强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的位于平度市开发区广州南路18号《伟信·新城市花园二期》16栋1单元11层1102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2、本协议生效四十日内青岛伟信置业有限公司将马春强的下列款项如数支付给马春强。(1)购房首付款、装修款(2)维修基金,共计412296元(3)马春强还清的贷款。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青岛伟信置业有限公司办理退房手续,马春强予以协助。3、因马春强原因,导致无法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完成退款手续,青岛伟信置业有限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4、本协议签订后,青岛伟信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偿还银行未还清之银行贷款及利息。5、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在四十日如果不能办理完毕退房手续的情况下,则马春强承诺无条件的配合青岛伟信置业有限公司予以办理退房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青岛伟信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马春强于2017年7月18日经平度市南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卢秀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