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魏富生与刘亚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富生,刘亚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312号申请执行人:魏富生,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住确山县。被执行人:刘亚楠,男,汉族,1988年2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富生与刘亚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刘亚楠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执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书 记 员 程华伟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