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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钱晓峰、洪海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晓峰,洪海杰,尤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0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晓峰,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洪海杰,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尤金杰,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晓峰与被执行人洪海杰、尤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洪海杰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被本院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洪海杰、尤金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两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濮 新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