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辜丽慧与黑龙江食来时网农副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丽慧,黑龙江食来时网农副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452号原告:辜丽慧,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徐飞,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食来时网农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西镇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孝飞。原告辜丽慧与被告黑龙江食来时网农副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辜丽慧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辜丽慧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辜丽慧负担。代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嘉瑜?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