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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5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掖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掖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374号原告:张某,男,1964年6月28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甘肃省垅蒲酒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本区东环路金安苑小区居3号楼。身份证号:xxx。被告:张掖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址:张掖市县府街延伸段**号。法定代表人:杨伟国,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掖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军于2017年8月25日以”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2元,减半收取1646元,由原告张建军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646元。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维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