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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俊洋与刘春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洋,刘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刘俊洋,女,2011年8月1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刘春明,男,1985年1月5日生,汉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2195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与多次催缴被执行人刘春明履行法定给付义务。办案现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2195号民事调解截止到2017年4月的抚养费给付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初贵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潇 来自